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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侨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实施细则

华侨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实施细则


根据《关于高等学校负责补发毕业证明的通知》(闽教高〔2001〕106号)有关精神,我校从2002年10月起,负责补发普通高等教育毕业证明书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凡是我校77级及77级以后取得高等学校正式学籍的毕业生,因毕业证书遗失、损坏等原因而需要补发者,须由本人向学校提出申请,经教务处审核,学校分管领导审批后,补发毕业证明书。毕业证明书具备毕业证书同等效力。

二、申请补发毕业证明书原则上需提供以下材料:

1.申请者向所在学院提交要求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报告。

2.由所在学院开具申请者入学时间、所学专业、学制、毕业时间、学生个人成绩单等详细的书面材料。

3.向学校档案馆申请复印《省高招办新生录取花名册》一份,并加盖校招生处印章。

4.毕业证书遗失、损坏原因及有关证明材料。

5.申请者在地(市)及以上报刊声明原毕业证书作废的材料。

三、教务处接到毕业生要求补发申请后,应对其申请材料进行认真审核,符合规定的发给《华侨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

四、申请者必须按要求认真填写《华侨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申请表上要求贴近期正面一寸免冠照片一张。申请者须到财务处交纳工本费50元。并将申请表及收款收据提交教务处审核。

五、教务处对《华侨大学补发毕业证明书申请表》认真审查,报学校分管领导统一审批后,补发毕业证明书。

六、随申请表交二张二寸正面免冠蓝底近照,连同有关申请材料一起由教务处实行建挡管理。

七、本实施细则自发文之日起实施,由教务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