章程
华侨大学校友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华侨大学校友会。
英译名为HUAQIAO UNIVERSITY ALUMNI ASSOCIATION。英文缩写为 HUA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华侨大学校友自愿结成的全国性、联合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是: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公共道德风尚,发扬校友爱国、爱校的精神,加强校友与母校的联系,增进国际间的学术交流和友好往来,团结海内外校友共同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和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作贡献。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务院侨务办公室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福建省泉州市华侨大学“杨思椿科学馆”办公大楼内。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开展海内外校友的联谊活动;
(二)宣传母校,提高母校知名度,开拓境外招生渠道;
(三)为母校引智、引资牵线搭桥,促进内外学术交流活动;
(四)为当地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服务;
(五)为母校的建设和发展做出贡献;
(六)编辑出版“情系华园”刊物。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组成。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本人愿意参加本会;
(三)积极参与并开展校友工作;
(四)凡曾在华侨大学学习或工作过的师生(含毕业生、肄业生、实习生、进修生、留学生或任教、任职者)均可申请成为个人会员。
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
(二)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和执行本会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参加本团体校友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会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职权: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和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和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本会的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的设立和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 理事会须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以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可采用通讯方式召开。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有较大影响,热心校友工作;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到会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续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
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业务主管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人代表。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 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 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与海内外校友举行联谊交流。
第二十九条 本会副会长协助会长工作,当会长因身体健康等原因未能行使职权时,经会长授权,副会长代为行使会长的职权。
第三十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会长处理本会日常工作,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三)处理海内外校友联谊工作;
(四)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捐赠;
(二)母校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和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它合法收入。
第三十二条 本会暂不收取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会务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团体配备具有专业资格会计人员,会计不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学校财务处的监督和管理。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代表大会公布。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认可的审计机构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经同意,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四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审计部门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3年1月19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